中國殯葬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
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中國殯葬協會分支機構(以下簡稱分支機構)的管理,更好的發揮各分支機構的作用,實現分支機構運行管理的制度化、規范化、專業化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,以及《中國殯葬協會章程》,制訂本辦法。
第二條 進一步加強黨建工作,按照黨建引領業務工作要求,各分支機構要將黨建工作在具體業務工作中進行全覆蓋。
第三條 分支機構是中國殯葬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的下設機構,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在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,接受協會的監督和管理。
第四條 分支機構禁止另行制訂章程,禁止再設立分支機構。分支機構不得制作印章,因工作需要可由協會代章。分支機構不得對外簽訂經濟和擔保合同、出具與分支機構業務無關的證明。
第五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撤銷,須經會長辦公會研究,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。
第六條 根據協會工作需要設立以下分支機構:中國殯葬協會殯儀服務工作委員會、中國殯葬協會公墓工作委員會、中國殯葬協會設備用品工作委員會、中國殯葬協會專家委員會、中國殯葬協會教育科技文化工作委員會、中國殯葬協會青年與社會工作委員會、中國殯葬協會兩岸交流工作委員會、中國殯葬協會互聯網+工作委員會、中國殯葬協會文化遺產工作委員會、中國殯葬協會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委員會。各分支機構對外開展工作須使用全稱。
第七條 分支機構主要工作:
(一)堅決執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的有關決議決定;
(二)制定分支機構發展規劃、年度工作計劃,經協會批準后實施;
(三)定期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;
(四)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,每年3月以前將上一年度的檔案資料報送協會秘書處存檔;
(五)完成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。
第八條 分支機構設立主任1人,副主任若干,成員若干。主任由會長辦公會研究產生,副主任由主任提名,經協會審核備案后方可生效。成員由主任、副主任推薦,在協會會員中產生,經協會審核備案后生效。每個會員單位擔任分支機構主任、副主任職務不得超過3個。
分支機構主任負責全面工作,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。分支機構主任不能正常領導本分支機構的工作時,應當指定一位副主任具體負責。
分支機構主任會議,是分支機構的最高決策機構。分支機構的重大事項、重要活動須由分支機構主任會同協會負責聯系的會長或副會長,并召開主任會議研究決定,形成會議紀要后向協會報告。
第九條 分支機構主任、副主任應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遵紀守法,遵守協會章程,帶頭執行協會的決議和行規行約。
(二)從事本領域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,在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良好的信譽,無違規經營、群眾投訴等不良信息記錄。
(三)組織協調能力強。積極參與協會工作,熱心殯葬公益事業,為殯葬事業發展出謀出力,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力。
(四)分支機構主任、副主任任期不超過兩屆,年齡不超過70周歲。
(五)主任、副主任所在單位應為協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。按時繳納會費,履行會員義務。
(六)無違法犯罪等其他不良行為記錄。
第十條 分支機構按照規定,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協會會員中吸納分支機構成員若干。分支機構成員由主任、副主任推薦,在協會會員中產生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產生副主任。
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設立秘書處,具體負責日常工作。秘書處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由分支機構內部選舉產生,報協會備案,接受協會工作指導。
第十二條 各分支機構不得自行發展成員,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。經協會授權可以代表協會接受捐贈。捐贈收入應當繳入協會對應賬戶統一核算。分支機構不得自行接受和截留捐贈收入。
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須按協會審批的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開展活動,不得亂評比、亂表彰、亂認證,禁止以分支機構名義發放證書或牌匾。
未經協會允許,各分支機構不得在國際交往中擅自開展活動。
第十四條 各分支機構應當遵循《中國殯葬協會章程》和《中國殯葬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開展活動。無正當理由,一年內未開展活動,經提示后仍未開展活動的,經會長辦公會研究后解除主任職務。
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主任、副主任單位不按期繳納協會會費,或者累計二次以上(含二次)不參加會議及活動,解除主任、副主任職務。
第十六條 各分支機構應主動接受協會的領導和監督。協會全面履行對各分支機構的管理職能,定期對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殯葬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,原《中國殯葬協會分支機構工作規則》同時廢止。